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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电厂址开发与保护

更新时间: 2019/7/2 来源: CNTIA

 

 

经济日报社:核电厂址开发与保护

1、核电厂址是确保核电项目落地的根本保障、载体平台和重要抓手,因其对地震、水源、水文、气象、交通、环保、人口分布等诸多因素有着苛刻要求与限制,适合建造大型核电站的厂址少之又少。所以,核电厂址属于十分稀缺的战略性资源

2、核电厂址开发具有持续时间长、环节多、涉及面广、费用高、难度大、且一旦找到合适厂址需要保护时间长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厂址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是实现核电事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前提条件

3、核电厂址资源是符合核电建设要求的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总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核电厂址资源开发投资规模大、风险高、专业性强,为保证核电厂址资源开发合理安全有序,既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业开发保护核电厂址的积极性,又要限定核电厂址开发企业的数量。因此,核电厂址的开发主体必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具备核电开发资质的中央企业

4、核电厂址资源开发,应与地方发展规划布局相协调,基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在不损害厂址地质结构、水文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厂址进行开发性保护,既保护了厂址,又可以带动地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
 
 
 
文章再次聚焦业界担忧的“核电厂址开发与保护”。
 
核电厂址保护难度与日俱增,但几个核心问题任然没有具体的解决思路、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1)新建核电厂项目停滞不前。
大部分内陆和沿海厂址保护工作均面临较大压力,其中,内陆厂址尤甚。
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但新的核电建设长期停滞,厂址保护而项目不开工,核电项目选址严格,以致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承载力有限,还要限制周边产业,难以带动地方乃至区域发展。

2)地方政府几年一换届,现实的政绩让人耐心有限,对核电发展、核电厂址保护的认知难免会发生变化。地方政府势必转而选择发展其他产业,进而对核电厂址保护形成冲击。尤其是面对长时间的保护需求,地方政府很难坚守核电规划不变,部分沿海地区甚至考虑在核电厂址优先规划建设其他工业项目。厂址长期保护与地方短期发展不相容
 

3)核电项目方经济压力大。
据了解,2008年,国家曾批准湖南、湖北、和江西开展内陆核电前期工作,但之后受到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影响,项目搁浅至今,项目方面临较大现实经济压力,员工积极性大打折扣、人员陆续离职。此外,一些拟建待建的沿海核电项目也面临养人难、保护性投入压力大的问题。
 
 

图片来源:2015年4月
 
 
 
一味限制,不如开发性保护

传统的核电厂址保护,对规划限制区(5km)范围内的新建、扩建、迁入等予以强制限制。对前期工作耗时较长、开工日期遥遥的项目,尤其是内陆项目,以限制为主的保护措应该探讨改变。迫切需要核电企业创新方式方法,合理进行开发性厂址保护,推动地方与核电企业共同发展。

一些核电企业已经在探索开发性厂址保护。即在不影响核电厂址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开发光伏发电、风电、农业等产业项目等,提升核电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发展能力,以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效果,最终保证核电厂址的长久保护。这样一来,核电厂址保护及前期工作也更易得到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支持。

随着时间推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生了变化,早期筛选的一些厂址可能已不再具备条件。

2017年,中国工程院在《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研究成果中指出,核电厂址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核电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一方面要特别强调核电厂址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另一方面应开发对核电厂址要求相对较宽松的核电新技术
 
 
从筹建内陆最早的核电站,到落户湖南最大的火电厂,小墨山核电站40年后仍未启动建设。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启动任何一台内陆核电机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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